保险资金托管资格(6篇)
保险资金托管资格篇1
关键词:保险集团混业经营市场风险管理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保险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日益成熟,保险业已经成为支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力量,保险集团已成为金融体系日益活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集团是以保险为核心,融证券、信托、银行、资产管理等多元金融业务为一体的紧密、高效、多元的金融混业经营集团。保险集团的金融混业经营使其能够全面参与衍生产品的各个市场环节,但也增加了保险集团市场风险暴露的广度和深度,即由于业务的综合性而能受到金融市场领域风险的直接影响,构成了全面的市场风险。保险集团混业经营中子公司比较复杂,而且每一个子公司业务性质都有其特殊性,给集团市场的全面风险管理带来了极大挑战。
保险集团全面市场风险管理的架构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1996年颁布的《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中,将市场风险定义为因市场价格波动而导致表内和表外头寸损失的风险,并根据导致市场风险因素的不同将市场风险划分为利率风险、股票风险、汇率风险和黄金等商品价格风险。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国际化以及金融创新的发展,保险集团面临的市场风险呈现出高层化、扩散化、契约化和网络化等特点。2007年以来的次贷危机又使保险集团的市场风险进一步上升。在这个背景环境下,保险集团应考虑设计一个有效的市场风险管理架构,通过建立和适时调整自身的风险管理机制,来防范和化解集团和子公司层面面临的各类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集成管理的风险管理架构应设计为矩阵式的市场风险管理架构。它应在横向业务整合的基础上,增加纵向的管控,将同属性的交易或者具有相同风险因子的品种进行风险加总。金融集团由决策层确定总体风险资本,然后把总体风险资本限额按横向(子公司)来进行分配。即将风险资本限额在集团不同的子公司之间进行分配,子公司再将所配的风险资本限额配置到每一个业务部门,则每一级的管理者面对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把下一级的投资活动产生的风险限制在可控范围内。如果每一级的风险管理者都能做到随时掌握和监督下一级的风险限额执行情况,并能对突破既定限额的情况进行及时干预,则风险管理就算真正达到目标(层级管理)。
保险子公司与资产管理子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
新《保险法》对于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一直有严格规定,只允许投资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由于投资渠道的限制,加之1996年5月以来的8次利率调整,使保险资金处于闲置状态或低收益状态,导致出现了严重的利差损问题,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1998年以后,保险公司陆续获准可以进行同业拆借、买卖中央企业aa+公司债券、国债回购、协议存款、企业债券及证券投资基金。2004年,保险公司又获准可以买卖可转换债券、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投资银行次级债。2004年10月,随着《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保险资金可以直接进入证券市场进行股票投资。一般来说,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应符合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三原则,并在遵循安全性原则的前提下以求取得更多的收益,同时应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以应付日常开支和保险赔付。
保险资金运用可主要按照风险限额管理来实施(子公司层面),首先根据保险子公司(或保险资产子公司)的资本实力、股东目标与风险偏好、监管规定等,确定保险资金运用的总体风险水平以及相应的抵御风险损失的风险资本限额;然后,根据对各业务部门或交易员的风险调整的绩效测量结果,以及其它因素在各层次间进行风险资本限额的分配;最后根据分配的风险资本限额对各业务部门乃至每一笔交易的风险进行监控,并根据风险调整后的绩效评估结果以及其它因素对风险资本限额进行动态的分配调整。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越大承受高投资风险的能力越大,衡量偿付能力的指标有净保费与净资产之比,美国的保险监管认为3:1为满意的最大安全比例,这一比例愈大,保险资金的运用规模可以相对大些。未决赔款准备金与净资产之比高于1:5,保险公司有可能破产,这一比例愈大,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规模相对小些。我国2001年制定的《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也规定了财产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指标,寿险公司投资收益监管指标。严格根据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和偿付能力,对保险投资总投资额及其风险限额上做出限定,对保险资金投资的市场风险将起到事前控制的作用。
银行子公司的市场风险
管理
我国银监会2004年了《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从操作层面上对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提出了要求。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交易账户总头寸高于表内外总资产的10%或超过85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需计提市场风险资本。这意味着,银行子公司必须对市场风险进行合理的管理,以便对市场风险资本金进行管理。
银行子公司目前产生市场风险的资金交易品种,主要包括外汇交易(如即期外汇买卖、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等)、贵金属交易业务(如黄金白银的即期买卖、远期买卖、掉期及租赁交易)、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如货币掉期、利率掉期、掉期期权、外汇期权、债券期权、利率期货、指数期货、指数期权等)、利率产品业务(如机构债券、公司债券、短期商业票据、新兴市场公债等)、结构化产品业务(如信用违约互换、与信用相连的债券等)。随着利率市场化、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银行子公司的经营重点由传统的贷款业务向市场业务转移,面临的市场风险的种类和规模将成倍增长。
银监会的《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中要求商业银行根据资产负债的特征划分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并针对两个账户的不同特征选择合适的方法计量市场风险。银监会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需计提资本金的市场风险包括以下风险:交易账户中受利率影响的各类金融工具及股票所涉及的风险、商业银行全部的外汇风险和商品风险。其中不包含银行账户中的利率风险。银行子公司应当尽量对所计量的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中的市场风险(特别是利率风险),在全行范围内进行加总,以便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了解本行的总体市场风险水平。在操作层面上,由于银行账户采用账面价值核算,而交易账户采用市场价值核算,因此常用的var方法主要集中于交易账户的市场风险衡量,而无法覆盖银行账户的市场风险。后者往往使用敞口分析、缺口分析或敏感性分析加以补充。这样,在计量两大账户风险的方法上就出现了不能统一的局面。
银行子公司应对两个账户进行市场风险的统一管理。统一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的市场风险管理,有助于高级管理层准确衡量全行范围内存在的风险。两大账户的市场风险管理割裂,则可能因统计口径、参数设置和计量方法的不一致给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决策造成困难。银行账户的var
可用montecarlo模拟利率和汇率的未来变动,计算出银行账户在一定置信度下的最大可能损失,这在本质上与交易账户的计量是统一的,因而从技术上而言,统一两大账户的市场风险管理是可行的。
证券子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
(一)证券承销业务的市场风险
证券承销业务的市场风险是余额包销的风险,证券承销业务市场风险管理的目标就是要将承销的股票全部销售出去,不能产生余额包销,而股票能否销售出去的核心在于股票发行定价。因此,证券承销业务事前风险管理的核心在于承销证券发行定价能力。另外也可对承销股票的var(ipo新股价格变化可用二级市场中行业相同、经营状况相同的公司的股价变动来反应)进行估算。
(二)证券投资业务的市场风险
证券投资风险主要是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二级市场价格波动的市场风险。可采用以var限额管理为基础的风险管理策略。
(三)融资融券业务的市场风险
2008年10月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宣布要启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在融资交易中,证券子公司可能会面临到期客户不能偿还融资款,甚至强行平仓后所得还不足偿还融资款的风险,即客户把损失风险转嫁给证券子公司。还有,证券子公司在动用自己的资金或者证券为投资者融资融券过程中,由于错误判断市场所引起的风险,即股票上涨误判为下跌融出资金,而股票下跌误判为上涨融出股票,也将直接对证券子公司的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另外,引入卖空机制后,估值偏高的机构重仓股也会存在下调的风险,抱团取暖的现象将大为减少,这些将增加证券子公司的自营业务难度和风险。
针对融资融券可能的市场风险,证券子公司应建立信用账户预警系统,对客户信用交易帐户的融资买入和质押股票的风险指标进行动态监控,量化融资质押证券强制平仓的预警线和平仓线,并且根据市场趋势调整融资融券的比例。
信托子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
2007年3月1日,中国银监会正式颁布实施新修订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同时下发“关于信托公司过渡期有关问题的通知”,这就是业内所谓的信托“新政”。《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目前,信托子公司的自营业务有
较大的比重在证券投资上,因此自营业务的实时监测就目前的自营业务的品种而言,反映的主要是证券投资的风险。
对于固有业务项下证券投资的市场风险及管理情况,信托子公司应对因股价、市场汇率、利率及其他价格因素变动而产生和可能产生的风险值进行估算(即证券投资组合的var值),分析上述价格的变化对公司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对于有些资金信托项目,资金信托计划中承诺通过调整管理费弥补投资者的利息风险,将投资者承受一定的利率风险附带转嫁到信托公司自身上,从而吸引投资者的,信托子公司对这类信托项目的利率风险的估算可采用利率风险var,计算在一定置信水平下,由于基准利率变动导致的管理费用的最大可能损失。
基金子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
一般而言,基金投资的实际风险承担者是基金管理公司的客户——基金投资者,而基金管理公司只是受托理财,作为报酬,基金投资者要支付管理费给基金管理公司。因此,从集团层面来看,基金管理资产不纳入集团的市场风险资本限额汇总计算,对基金公司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管理主要属于指导建议层面,对其投资的市场风险进行动态测算与评估并给出指导意见。但对有些特殊类型的品种,则应测算其不能保本对基金公司造成的潜在损失,且应对其实施的投资组合保险策略进行严格动态监控。
参考文献:
1.盛和泰.国外保险集团的全面风险管理及建议[j].金融电子化,2008(5)
2.武剑.论风险限额管理体系的构建与应用[j].浙江金融,2007(1)
保险资金托管资格篇2
关键词:企业年金基金,基金托管,商业银行,银行风险
一般说来,商业银行在托管企业年金基金中面临的风险是很小的。但是由于企业年金基金对于基金受益人来说极为重要,关系到退休后的生活质量,一旦企业年金在托管中受到重大损失,后果就会极为严重,甚至会影响社会的稳定。这是因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实行市场准入制度,政府一旦授予了某个机构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格,就在一定程度上用政府信用为这家机构的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进行了担保。所以,商业银行在托管企业年金基金业务中容不得半点马虎,否则,不但基金受益人不答应,政府也不答应,最终会导致商业银行自身的重大损失,甚至倒闭。所以,仔细查找商业银行在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中面临的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防范还是很有必要的。
一、商业银行在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中可能遇到的风险
反思商业银行在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中的整个流程,笔者认为商业银行应该高度关注以下几种风险:
1.控制风险
所谓控制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中,由于内部控制制度在设计或运行中出现差错而导致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企业年金业务在我国商业银行来说是一种新兴业务,而且发展很快,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无论在设计上还是在运行中,可能会出现差错。例如,由于内部控制设计上的疏忽,可能会出现不相容职务没有分离;由于商业银行内部某些高层领导人跨级直接对一线员工指示或越权指示,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制度失效等等。控制风险的存在可能会诱导商业银行内部员工的舞弊,后果将是很严重的。英国老牌银行巴林银行的倒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内部控制不严,银行员工金融投机失败。企业年金基金是基金受益人的保命钱,决不能因商业银行的控制不严而遭受损失。
2.信誉风险
所谓信誉风险是指由于所托管的基金出现问题而导致托管银行的信誉受损的可能性。导致信誉风险的因素很多,其中主要的有以下三项:(1)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失误或失当,基金收益不良,甚至亏损。这种情况下,尽管基金托管的商业银行没有责任,但是由于连带效应,社会公众对商业银行的评价也会降低。(2)企业年金基金其他管理主体舞弊。在企业年金治理结构中,最为核心的责任主体是年金基金的受托人,受托人要为委托人制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并负责收取年金缴费及向受益人支付年金待遇。法人机构受托人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若这种受托人要舞弊的话,托管银行几乎是无能为力的。当舞弊被揭露后,受托人要受制裁,托管银行的信誉也将受到损害。(3)商业银行内部的业务差错。在执行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时,有些员工出现一些小差错是难以避免的,若这些小差错被现代媒体片面地扩大和渲染,那对银行的信誉也是有损害的。
3.竞争风险
现代市场上,商业银行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基金托管作为一项低风险、高收益的服务项目,自然会成为各个商业银行竞相争夺的对象。竞争可以促进市场的发展,但对于参与竞争的商业银行来说,竞争则意味着潜在的损失。首先,竞争使得既使满足了政府基本要求的一些商业银行也不能取得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格;其次,竞争可能会导致个市场利润的降低。价格竞争会导致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收入的直接减少,质量竞争会导致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的成本增加,结果,无论价格竞争还是质量竞争都会导致利润的减少;最后,竞争可能诱发商业银行间的相互诋毁,损害整个行业的形象和利益。总之,竞争意味着风险。
二、商业银行在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中的风险控制措施
1.对控制风险的控制
对于控制风险的控制,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建立健全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二是加强员工的诚信教育。所谓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是指一个机构内部有关稽核、审计、监督、控制的一系列程序和规则,是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风险的制度保障。只有有了科学的制度并严格执行,控制风险才能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然而,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而且制度是人制定的,在严密的制度也有漏洞,所以诚信教育也是很重要的。商业银行要在人员的招聘、培训、激励、晋升等各个环节贯彻诚信至上”的原则,保证即使制度存在漏洞,员工不但不会为了私利而加以利用,而且会主动向银行管理层反映漏洞,甚至提出修改意见。
2.对信誉风险的控制
针对信誉风险的成因,对症下药是最好的措施:(1)加强信息沟通,提供信息服务,降低基金的投资风险。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要密切关注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风险问题,及时向受托人和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降低投资风险,防止投资失误。(2)在接受基金托管委托时,要综合考虑企业年金基金的治理结构和基金受托人的诚信度及对待风险的态度。免费论文参考网。对于除了基金托管人外,主要基金管理角色全由一个利益集团担任的企业年金基金,要保持高度的关注,关注基金的内部控制风险;对于基金受托人诚信度有问题的基金,商业银行要坚决与之划清界线;对于基金受托人风险偏好很强的基金,商业银行要谨慎接受委托,防止日后信誉受损。(3)妥善处理内部员工的小差错。免费论文参考网。企业年金业务的社会影响巨大,商业银行要与媒体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妥善处理内部员工的小差错和各种突发事件。
3.对竞争风险的控制
从根本上来说,单个商业银行是无法控制竞争风险的。但是,面对竞争风险,商业银行也不是完全无能为力,还是可以有一些作为的。这包括:(1)加强同业间的沟通,防止出现两败俱伤的竞争。这是可行的,因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市场是一个寡头垄断市场,竞争者数量有限,相互沟通起来成本并不高。而且,基于共同的利益,达成妥协或默契是很可能的。(2)加强对竞争风险的分析和衡量。商业银行充分了解了竞争风险的成因和程度后,参与企业年金业务时,根据风险收益原则,就可以做出恰当的决策,降低损失。免费论文参考网。假如,某个商业银行通过分析认为,由于市场竞争,即使自己具有了进行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的条件也永远不可能拥有客户,那么它就不必进行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的初始投资,这就避免了投资损失。
参考文献
[1]菲利普?乔瑞,《金融风险管理师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
[2]孙建勇,《企业年金运营与监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
[3]刘惠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对策》,经济要参,2000(5);
保险资金托管资格篇3
关键词:风险管理;信托公司;风险控制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01-0049-05中图分类号:F832.49文献标识码:A
一、影响信托公司风险管理策略的因素
面对同样的风险,不同的信托公司可能会采取不同的应对办法。原因是影响风险管理策略的因素有很多,各信托公司在这些因素方面是有差别的,所以它们会做出不同的选择。影响信托公司风险管理策略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七种:
(一)风险偏好
风险偏好是现代微观经济学中用来分析人们在不确定性状态下进行决策的一个基本概念,是指人们对风险的基本态度,具体包括三种情况:风险爱好、风险中立和风险规避。从效用论来讲,边际效用递增者是风险爱好者,如图1中的左图;边际效用递减者是风险规避者,如图1中的右图;边际效用不变者是风险中性,如图1中的中图。
风险偏好是一个人主观上对风险的基本态度,但这种态度有时是会发生变化的。例如,某项有一定风险的投资有可能带来1000万元的收益。A情况是,若没有这1000万元的收益,某公司将完不成当年的利润目标,若实现这1000万元的收益,该公司将顺利完成年度利润目标。B情况是,该公司已超额完成了年度利润目标,是否有这1000万元的收益对当年利润目标的完成已无实质影响,但因为是否能实现这1000万元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若出现损失的话,反倒会影响年度利润目标的实现。面对上述A情况,该公司的高级经营层更容易成为风险爱好者,因为这1000万元的收益带来的边际效用是递增的,而面对B情况,该公司的高级经营层更容易成为风险规避者,因为这1000万元的收益带来的边际效用是递减的。
信托公司固有业务的风险偏好主要取决于高级经营层对风险的态度,或者取决于董事会确定的风险政策及风险承受度。信托业务的风险偏好则取决于多种因素,若是单一委托人的信托业务,风险偏好主要取决于委托人对风险的态度;若是集合信托业务,风险偏好一方面受该集合信托计划的委托人群体对风险的态度的影响,另一方面还受受托人以及信托经理对风险的态度的影响。
(二)风险承受度
与风险偏好在主观上对风险的态度相区别,风险承受度是指客观上承受风险的实力。资本金规模大或净资产多,承受风险的实力就强,反之,承受风险的实力就弱。信托公司应该由董事会根据自身的资本金规模或净资产多少来确定可以承受的损失,以便于在风险管理中有所遵循。从理论上讲,净资产是可以承受的最大损失,但各家信托公司应该根据自身的特点,合理确定全公司或某类业务可承受的损失额。例如,某信托公司拥有10亿元的净资产,过去的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是10%,该公司的董事会确定全公司可承受的损失为1亿元。该公司还可以根据配置到股票、金融股权、贷款等品种上的资本额再进一步确定每类资产可承受的损失额。
(三)风险管理能力
如果说风险承受度反映的是信托公司承受风险的硬实力的话,风险管理能力反映的则是信托公司承受风险的软实力。面对同样的风险,拥有相同资本规模的不同的信托公司会做出不同的风险管理策略的选择,体现出的就是风险管理能力的差别。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经验,即要拥有一批从业时间长、阅历丰富的员工;二是知识,即员工要有深厚的金融与风险管理理论功底;三是技术,对需要量化的风险要有成熟的定量评估和管理技术;四是风险管理环境,即要有一个包括风险管理文化、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内部控制体系以及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在内的良好的风险管理内部环境。
(四)发展战略
发展战略是信托公司为实现其愿景而制定的远期目标及规划,是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信托公司在制定其发展战略时要充分考虑与战略相关的各类风险,而风险管理活动要在发展战略的指引下,围绕战略规划而进行。不同的发展战略会影响风险管理策略的选择,例如一个立志于三年内上市的信托公司与一个立志于三年内业务规模达到行业前三位的信托公司,其风险管理策略就会有很大差别。前者为达到上市标准,会追求业绩稳定,尽可能避免大的波动,在风险管理策略的选择上会力求稳健。后者为做大业务规模,必然会扩大市场份额,加大业务创新,在风险管理策略的选择上可能会偏激进。
(五)经营目标与考核机制
设定恰当的经营目标与制定合理的考核机制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董事会在对高级经营层以及高级经营层在对各业务及职能部门设定经营目标时一定要结合实际经营环境,千万不能下达冒进的、不实事求是的经营目标,更不能在制定考核机制时只考核业绩,不考核资产质量。不同的经营目标及不同的考核机制对风险管理策略的选择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例如,一家信托公司的董事会要求公司实现10%的净资产收益率,而另一家信托公司的董事会要求公司实现30%的净资产收益率。前者的高级经营层可能会将资产配置于较稳健的投资品种,回避一些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品种。而后者的高级经营层为了完成经营目标,会更主动地承担风险,较多地选择高风险高收益投资品种。再比如,一家信托公司对业务部门下达年度利润目标并按年进行考核,而另一家信托公司对业务部门不下达年度利润目标而是按项目进行考核。前者的业务部门为完成年度利润目标,会更多地考虑年度内的收入实现及风险,而后者则会更多地从项目的完整运行周期考虑问题。恰当的经营目标与考核机制会使责任人选择正确的风险管理策略,承担适量的风险。不恰当的经营目标与考核机制会使责任人选择不正确的风险管理策略,要么使责任人过于保守,过多地选择回避风险,从而丧失很多盈利机会;要么使责任人承担过量的风险,带来不应有的损失。
(六)项目的期限与收益目标
对具体投资项目来讲,期限和收益目标也是影响风险管理策略的重要因素。一般来说,期限越短,操作难度越大,收益目标越低,应该回避一些高风险的投资品种;期限越长,操作空间越大,收益期望越高,应该选择一些高收益的投资品种。例如,一年期的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其委托人一般属于风险规避者,受托人应该运用拆借、债券投资、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发放短贷等确定性较强的金融手段,回避用资人的不确定因素。再比如,进行私募股权投资的信托产品,其委托人一般属于风险爱好者,受托人需要用较长的期限认真筛选被投资企业,需要承受被投资企业未来几年发展中面临的各类风险,当然,私募股权投资类信托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也将远远高于短期的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
(七)风险与收益的配比情况
与收益相配比是风险的基本特性,即所谓的高风险、高收益,低风险、低收益。一般情况下,要想获得较高收益,就需要承担较高风险;只愿承担较低风险,就只能获得较低收益。换个角度讲,尽管获得了较高收益,但却承担了较高风险,发生损失的可能性也很大;尽管收益较低,但承担的风险较小,资金比较安全。但有时也会出现风险与收益不配比的情况。正常情况下,风险与收益是相配比的,但市场有时也会出现收益与风险不匹配的情况。当出现明显的收益高风险小的时候,应该采取风险承担策略;当出现明显的风险大收益低的情况时,应该采取风险规避策略。作为受托管理资产的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风险管理的目标就是优化风险与收益的关系,追求在给定风险承担水平下预期收益的最大化以及在给定预期收益水平下风险的最小化。风险与收益的配比情况会影响信托公司对风险管理策略的选择。
二、信托公司风险管理策略的种类及选择
总的来讲,面对风险,只有两条路径可供选择,要么规避,要么不规避。如果不规避,又分为通过管理可以降低与不可降低两种情况。降低风险是指采取各种措施,降低损失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的影响程度,具体有风险控制、风险分散、风险对冲三种办法。对不可降低的风险,一种办法是风险转移,将风险转嫁给别的机构,对不可降低且又不适合转移的风险,则采取风险补偿、风险吸收与风险分担的办法。
(一)风险规避
风险规避是指信托公司通过拒绝或退出某一业务或市场,从而避开该业务或市场蕴含的风险。从战略上来讲,信托公司作为一类受托管理资产的金融机构,其使命就是在给定的风险水平下,通过有效管理风险,获取尽可能高的收益,不应该回避风险。但从战术上来讲,针对具体业务和具体项目,风险规避是一种策略,有时主动回避是明智之举,不能简单地把风险规避理解为一种消极行为。当然,选择风险规避也不是随意的,须符合以下三个标准之一:第一,规避的风险应该是本公司没有能力管理的风险;第二,规避的风险应该是本公司没有实力承担的风险;第三,所规避风险的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匹配,不值得投资。
(二)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是指信托公司对所要进行的业务或管理事项所蕴含的风险种类和性质、风险产生的原因、损失发生的过程、带来的影响及程度等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评估后,预先采取防范性措施,以防止损失的实际发生,或降低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风险控制的对象一般是可降低风险,如操作风险、违反受托人义务风险、清算风险等。
风险控制是管理操作风险与信托业务过程中违反受托人义务风险的主要策略,通过制定严格的内控制度与操作流程,认真按制度与流程办理业务,辅之以事中风险预警及事后审计监督,不断对制度与流程修改完善,从而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
风险控制在信托业务清算风险管理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例如,为避免信托计划到期时因需要时间处置抵质押物而无法按期清算,可以将信托贷款期限设计成短于信托计划期限。为避免投资于股票的信托计划其信托财产到期时不能按时变现,在信托计划到期前的一定时期内,不再买入信托计划到期时有可能处于禁售期的股票,提前几天出售所有股票,防止有些股票突然停牌。为避免受益人对清算结果产生异议,拟定信托合同时将费用、税收如何承担以及受托人报酬如何计提等有可能引起异议的问题用相关条款详细表述清楚。
(三)风险分散
假如一个资产组合,等额投资于两种资产,如果两种资产收益率的相关系数为+1,即完全正相关,这时两种资产的风险是相同的,这时的资产组合没有起到降低风险的作用;如果两种资产收益率的相关系数为-1,即完全负相关,这时两种资产的风险相互抵消,即资产组合没有风险。一般情况下,资产组合的收益相关系数介于-1与+1之间。只要两种资产收益率的相关系数不是+1,即不是完全正相关,分散投资对于两种资产就具有降低风险的作用。所以,风险分散是一种通过多样化的投资来分散和降低风险的风险管理策略。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反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信托公司可以运用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运用信托资金。以上法规的规定为信托公司运用风险分散策略提供了政策支持。
在运用风险分散策略时,可以运用多种组合方式。可以将信托资金分散运用于多个项目,如上表中的“衡平收益型优质商住地产投资资金信托计划”;可以将信托资金分散运用于不同的品种,如表1中的“中国红”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计划;还可以运用不同的金融工具,如上表中的“组合投资(三期)资金信托计划”。
风险分散策略在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中具有广阔的运用空间,信托资金不仅可以涉足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而且可以运用于实业投资领域,运用组合投资来管理信托资金是信托业务发展的必然趋势。
(四)风险对冲
风险对冲是指通过投资两种收益波动负相关的资产,来冲销资产潜在风险的一种风险管理策略。信托公司的风险对冲可以分为自我对冲和市场对冲两种情况。
自我对冲是指利用某些具有收益负相关性质的业务或资产组合本身所具有的对冲性质,来达到冲销风险的目的。例如,由于股票型基金与债券型基金在证券二级市场的表现往往具有跷跷板的效应,股市行情好时,股票型基金价格走高,债券型基金价格走低,反之,股市行情低迷时,股票型基金价格走低,债券型基金价格走高。在投资股票型基金时,配置一些债券型基金能起到对冲风险的作用。
市场对冲是指利用衍生产品对冲风险。例如,招商局轮船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了以招商银行A股为标的证券的22.4亿份认沽权证,存续期为2006年3月2日至2007年9月1日,初始行权价5.65元,初始行权比例1:1,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为行权期间。某信托公司看好招商银行的成长性,于2006年3月2日以每股6.5元的价格买入招商银行A股1000万股,同时又以每份0.5元的价格买入招行认沽权证1000万份。
在上述案例中,招行认沽权证是一种看跌期权,在行权期间,持有招行认沽权证的投资者可以将招商银行A股以每股5.65元的价格卖给招行认沽权证的发行人。所以,招行认沽权证与招商银行A股的收益波动负相关,招行认沽权证的价格会随着招商银行A股价格的上升而下降,随着招商银行A股价格的下降而上升。尽管该信托公司为购买看跌期权多支出了500万元,冲减了招商银行A股价格上涨带来的收益,但却冲销了招商银行A股价格下跌时5.65元以下的损失风险。
由于衍生产品除具有对冲风险的作用外,本身具有很大的风险,信托公司对于购买衍生产品一定要谨慎。在运用衍生产品对冲所管理目标资产的潜在风险时,只能作为对冲工具使用,不要放大购买额度。否则,放大部分不仅不能起到对冲风险的作用,而且还可能带来更大的风险。在上述案例中,购买1000万份招行认沽权证正好起到对冲1000万股招商银行A股价格下跌时5.65元以下的损失风险的作用,如果超过了1000万份,超过部分就超出了对冲风险的范围。
(五)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是指信托公司出于某种目的将本身不愿意承担的风险采取某种措施转嫁给其他经济主体承担。风险转移策略是一种传统的风险管理策略,在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中拥有广阔的应用空间。
购买保险是最常见的一种风险转移手段,信托公司可以以缴纳保险费为代价将特定风险比如自用办公楼发生火灾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在租金收益权信托中,给产生租金的建筑物购买保险非常必要。
业务外包是另一种转移风险的手段,信托公司可以通过业务外包的形式将不擅长或在战略上不愿意重点拓展的业务或管理环节委托给相应的外部专业机构。例如,可以将局域网的建设外包给专业的网络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在开展不动产信托的过程中,把受托的不动产委托给专业的物业管理机构。
信托公司可以通过担保措施将信用风险转嫁给保证人或抵质押物承担。目前,无论是自有资金还是信托资金,通过贷款的方式运用出去,以贷款利息收入作为资金运用的回报,仍然是信托公司最常用的资金运用方法。所以,担保是转移信用风险的最有效的手段。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信托公司的资金运用手段也越来越丰富,一些公司充分利用信托业务制度灵活的优势,开发出贷款出售业务,将已发放的贷款出售给其他金融机构,随着贷款的出售,信用风险也随之发生了转移。
信托产品在二级市场交易,实现信托产品的流通转让,一直是信托业界研究开发的方向。如果这一方向得以突破,二级市场将成为信托产品风险转移的重要场所。
(六)风险补偿
风险补偿是指因承担风险而获得的价格补偿,是信托公司根据承担的风险水平确定回报多少和风险溢价高低的一种策略。
对外提供担保收取担保费是一种典型的风险补偿,按照《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可以按照不超过净资产50%的额度开展对外担保业务。尽管对外提供担保业务属于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通过提供担保可以获得担保收入。但由于担保业务风险较大,信托公司一定要慎用该项业务职能。一是要考察好被担保人的信用状况,防止成为其他金融机构转移风险的承担者;二是要设置安全可靠的反担保措施,一旦需要履行担保责任,可以通过反担保措施追偿损失;三是要收取适当的担保费,既能够保持自己在担保市场中的竞争力,又能对所承担的风险给予足够的风险补偿。
在风险管理中运用好风险定价是风险补偿策略的关键。在产品开发中,应依据产品的风险水平,要求相适应的风险溢价。例如,在贷款业务中,应该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的高低来确定贷款利率的水平。信用等级越高,风险越小,对高于无风险投资收益率的风险溢价的要求就越低,亦即应该确定较低的贷款利率水平。信用等级越低,风险越大,对高于无风险投资收益率的风险溢价的要求就越高,亦即应该确定较高的贷款利率水平。
(七)风险吸收
风险吸收是信托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为保证经营的可持续性,针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提取足够的风险准备金,以保证损失发生之后能够很快被吸收的一种风险管理策略。
风险吸收策略与风险控制、风险分散、风险对冲、风险转移及风险补偿等策略互为补充。风险控制、风险分散、风险对冲、风险转移等策略主要在事前及事中发挥作用,风险吸收策略主要在事后发挥作用。风险补偿策略通过增加收入的方式管理风险,而风险吸收策略则把风险摊销到了不同期间,通过减少各期利润的方式来管理风险。
风险吸收策略在信托公司主要应用于两个方面。一是按照资产五级分类结果对各类资产提取风险准备金,包括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金、贷款呆账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等。二是提取信托赔偿准备金,用于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违反受托人义务时的赔偿。
(八)风险分担
风险分担是指受托人与受益人共担风险,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管理资产的金融机构所特有的风险管理策略,是在风险管理中正确处理信托当事人各方利益关系的一种策略。
例如,在设计以贷款方式运用信托资金的信托产品时,受益人的收益与受托人的报酬具有负相关性质。在贷款利率确定的前提下,提高受益人的收益必然要压缩受托人的报酬,反之,提高受托人的报酬必然要压缩受益人的收益。在处理贷款利率与受益人及受托人的关系时,可以有四种选择:一是设计成贷款利率不随央行基准利率的调整而变动,这时,受益人与受托人均存在央行上调贷款利率的风险;二是设计成贷款利率随央行基准利率的调整而变动,但受益人的预期收益不随央行基准利率的调整而变动,这时受益人存在央行上调贷款利率的风险,受托人存在央行下调贷款利率的风险;三是设计成贷款利率随央行基准利率的调整而变动,受益人的预期收益也随央行基准利率的调整而以相同基点变动,这时受益人存在央行下调贷款利率的风险,受托人存在央行上调贷款利率的风险;四是设计成贷款利率随央行基准利率的调整而变动,同时,不论是上调还是下调利率,受益人与受托人各承担一半,这时,不仅平衡了信托各方关系人的利益,也起到了分担利率风险的作用。
参考文献:
保险资金托管资格篇4
关键词:保险集团混业经营市场风险管理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保险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日益成熟,保险业已经成为支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力量,保险集团已成为金融体系日益活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集团是以保险为核心,融证券、信托、银行、资产管理等多元金融业务为一体的紧密、高效、多元的金融混业经营集团。保险集团的金融混业经营使其能够全面参与衍生产品的各个市场环节,但也增加了保险集团市场风险暴露的广度和深度,即由于业务的综合性而能受到金融市场领域风险的直接影响,构成了全面的市场风险。保险集团混业经营中子公司比较复杂,而且每一个子公司业务性质都有其特殊性,给集团市场的全面风险管理带来了极大挑战。
保险集团全面市场风险管理的架构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1996年颁布的《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中,将市场风险定义为因市场价格波动而导致表内和表外头寸损失的风险,并根据导致市场风险因素的不同将市场风险划分为利率风险、股票风险、汇率风险和黄金等商品价格风险。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国际化以及金融创新的发展,保险集团面临的市场风险呈现出高层化、扩散化、契约化和网络化等特点。2007年以来的次贷危机又使保险集团的市场风险进一步上升。在这个背景环境下,保险集团应考虑设计一个有效的市场风险管理架构,通过建立和适时调整自身的风险管理机制,来防范和化解集团和子公司层面面临的各类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集成管理的风险管理架构应设计为矩阵式的市场风险管理架构。它应在横向业务整合的基础上,增加纵向的管控,将同属性的交易或者具有相同风险因子的品种进行风险加总。金融集团由决策层确定总体风险资本,然后把总体风险资本限额按横向(子公司)来进行分配。即将风险资本限额在集团不同的子公司之间进行分配,子公司再将所配的风险资本限额配置到每一个业务部门,则每一级的管理者面对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把下一级的投资活动产生的风险限制在可控范围内。如果每一级的风险管理者都能做到随时掌握和监督下一级的风险限额执行情况,并能对突破既定限额的情况进行及时干预,则风险管理就算真正达到目标(层级管理)。
保险子公司与资产管理子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
新《保险法》对于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一直有严格规定,只允许投资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由于投资渠道的限制,加之1996年5月以来的8次利率调整,使保险资金处于闲置状态或低收益状态,导致出现了严重的利差损问题,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1998年以后,保险公司陆续获准可以进行同业拆借、买卖中央企业AA+公司债券、国债回购、协议存款、企业债券及证券投资基金。2004年,保险公司又获准可以买卖可转换债券、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投资银行次级债。2004年10月,随着《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保险资金可以直接进入证券市场进行股票投资。一般来说,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应符合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三原则,并在遵循安全性原则的前提下以求取得更多的收益,同时应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以应付日常开支和保险赔付。
保险资金运用可主要按照风险限额管理来实施(子公司层面),首先根据保险子公司(或保险资产子公司)的资本实力、股东目标与风险偏好、监管规定等,确定保险资金运用的总体风险水平以及相应的抵御风险损失的风险资本限额;然后,根据对各业务部门或交易员的风险调整的绩效测量结果,以及其它因素在各层次间进行风险资本限额的分配;最后根据分配的风险资本限额对各业务部门乃至每一笔交易的风险进行监控,并根据风险调整后的绩效评估结果以及其它因素对风险资本限额进行动态的分配调整。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越大承受高投资风险的能力越大,衡量偿付能力的指标有净保费与净资产之比,美国的保险监管认为3:1为满意的最大安全比例,这一比例愈大,保险资金的运用规模可以相对大些。未决赔款准备金与净资产之比高于1:5,保险公司有可能破产,这一比例愈大,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规模相对小些。我国2001年制定的《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也规定了财产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指标,寿险公司投资收益监管指标。严格根据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和偿付能力,对保险投资总投资额及其风险限额上做出限定,对保险资金投资的市场风险将起到事前控制的作用。
银行子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
我国银监会2004年了《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从操作层面上对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提出了要求。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交易账户总头寸高于表内外总资产的10%或超过85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需计提市场风险资本。这意味着,银行子公司必须对市场风险进行合理的管理,以便对市场风险资本金进行管理。
银行子公司目前产生市场风险的资金交易品种,主要包括外汇交易(如即期外汇买卖、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等)、贵金属交易业务(如黄金白银的即期买卖、远期买卖、掉期及租赁交易)、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如货币掉期、利率掉期、掉期期权、外汇期权、债券期权、利率期货、指数期货、指数期权等)、利率产品业务(如机构债券、公司债券、短期商业票据、新兴市场公债等)、结构化产品业务(如信用违约互换、与信用相连的债券等)。随着利率市场化、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银行子公司的经营重点由传统的贷款业务向市场业务转移,面临的市场风险的种类和规模将成倍增长。
银监会的《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中要求商业银行根据资产负债的特征划分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并针对两个账户的不同特征选择合适的方法计量市场风险。银监会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需计提资本金的市场风险包括以下风险:交易账户中受利率影响的各类金融工具及股票所涉及的风险、商业银行全部的外汇风险和商品风险。其中不包含银行账户中的利率风险。银行子公司应当尽量对所计量的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中的市场风险(特别是利率风险),在全行范围内进行加总,以便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了解本行的总体市场风险水平。在操作层面上,由于银行账户采用账面价值核算,而交易账户采用市场价值核算,因此常用的VaR方法主要集中于交易账户的市场风险衡量,而无法覆盖银行账户的市场风险。后者往往使用敞口分析、缺口分析或敏感性分析加以补充。这样,在计量两大账户风险的方法上就出现了不能统一的局面。
银行子公司应对两个账户进行市场风险的统一管理。统一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的市场风险管理,有助于高级管理层准确衡量全行范围内存在的风险。两大账户的市场风险管理割裂,则可能因统计口径、参数设置和计量方法的不一致给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决策造成困难。银行账户的VaR可用MonteCarlo模拟利率和汇率的未来变动,计算出银行账户在一定置信度下的最大可能损失,这在本质上与交易账户的计量是统一的,因而从技术上而言,统一两大账户的市场风险管理是可行的。
证券子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
(一)证券承销业务的市场风险
证券承销业务的市场风险是余额包销的风险,证券承销业务市场风险管理的目标就是要将承销的股票全部销售出去,不能产生余额包销,而股票能否销售出去的核心在于股票发行定价。因此,证券承销业务事前风险管理的核心在于承销证券发行定价能力。另外也可对承销股票的VaR(IPO新股价格变化可用二级市场中行业相同、经营状况相同的公司的股价变动来反应)进行估算。
(二)证券投资业务的市场风险
证券投资风险主要是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二级市场价格波动的市场风险。可采用以VaR限额管理为基础的风险管理策略。
(三)融资融券业务的市场风险
2008年10月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宣布要启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在融资交易中,证券子公司可能会面临到期客户不能偿还融资款,甚至强行平仓后所得还不足偿还融资款的风险,即客户把损失风险转嫁给证券子公司。还有,证券子公司在动用自己的资金或者证券为投资者融资融券过程中,由于错误判断市场所引起的风险,即股票上涨误判为下跌融出资金,而股票下跌误判为上涨融出股票,也将直接对证券子公司的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另外,引入卖空机制后,估值偏高的机构重仓股也会存在下调的风险,抱团取暖的现象将大为减少,这些将增加证券子公司的自营业务难度和风险。
针对融资融券可能的市场风险,证券子公司应建立信用账户预警系统,对客户信用交易帐户的融资买入和质押股票的风险指标进行动态监控,量化融资质押证券强制平仓的预警线和平仓线,并且根据市场趋势调整融资融券的比例。
信托子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
2007年3月1日,中国银监会正式颁布实施新修订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同时下发“关于信托公司过渡期有关问题的通知”,这就是业内所谓的信托“新政”。《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目前,信托子公司的自营业务有较大的比重在证券投资上,因此自营业务的实时监测就目前的自营业务的品种而言,反映的主要是证券投资的风险。
对于固有业务项下证券投资的市场风险及管理情况,信托子公司应对因股价、市场汇率、利率及其他价格因素变动而产生和可能产生的风险值进行估算(即证券投资组合的VaR值),分析上述价格的变化对公司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对于有些资金信托项目,资金信托计划中承诺通过调整管理费弥补投资者的利息风险,将投资者承受一定的利率风险附带转嫁到信托公司自身上,从而吸引投资者的,信托子公司对这类信托项目的利率风险的估算可采用利率风险VaR,计算在一定置信水平下,由于基准利率变动导致的管理费用的最大可能损失。
基金子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
一般而言,基金投资的实际风险承担者是基金管理公司的客户——基金投资者,而基金管理公司只是受托理财,作为报酬,基金投资者要支付管理费给基金管理公司。因此,从集团层面来看,基金管理资产不纳入集团的市场风险资本限额汇总计算,对基金公司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管理主要属于指导建议层面,对其投资的市场风险进行动态测算与评估并给出指导意见。但对有些特殊类型的品种,则应测算其不能保本对基金公司造成的潜在损失,且应对其实施的投资组合保险策略进行严格动态监控。
参考文献
1.盛和泰.国外保险集团的全面风险管理及建议[J].金融电子化,2008(5)
保险资金托管资格篇5
企业年金市场已然在中国启动。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受托人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共有将近1亿元规模的管理费),“账户管理人的管理费按每户每月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限额”,“投资管理人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2%”(有将近6亿元的管理费)。
在机构竞争升级、利润日薄的今天,如此低的单位价值,也凭借年金庞大的规模和稳定上升的态势吸引了众机构的纷争。无论是企业年金计划设计者还是金融机构,盲目选择的危险性都很大,因此合理的双向选择至关重要。
文章试从企业年金受托人、投资管理人、帐户管理人与托管人的要求出发,逐一讨论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以及金融控股集团担任各个可能角色的优势(劣势),试图为企业年金委托人与运营机构双方提供定位。
一、企业年金运营的中国轨迹
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新型保障体系和激励机制正在企业内部有条不紊地建立。在社会保障“现收现付”体制难以为继的时候,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必须转向“基金积累”制,实施市场化运作与管理。
在第一批管理机构申报中,有126家的基金、银行、保险、券商、信托等递交申报资料,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奉行严格的准入标准,认定了不超过40家机构。
其实,金融机构早在几年前就已经针对企业年金开始了“圈地运动”,突出例子是2003年11月,太平人寿代表整个保险行业正式参与企业年金在辽宁省的试点工作。过去的一年里,聚焦年金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2004年,工、中、建、交四大行托管了百亿电力企业年金。
2004年12月,太平人寿成功承保了美国辉瑞制药公司在中国1500人的员工福利保险,总保费将近150万元。
2004年12月1日与21日,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太平养老保险公司先后正式通过保监会的验收,开始正式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企业年金相关产品和专业服务。
中国人寿、太平洋保险、泰康人寿以及新华人寿也正加快节奏申请养老保险公司。
2004年12月28日,招商银行推出有助于企业职工养老的“企业年金计划”,目前正在北京试点。
2005年1月17日,国内首张外资团险保单花落中英人寿。
2005年1月20日,在上海召开的AXAIM全球管理会议上,副CEO劳伦斯(Jean-LouisLaurens)表示AXAIM抢道企业年金市场已经进入倒计时:金盛人寿将试图以“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的身份进入企业年金市场。
2005年1月31日,新华人寿推出了全新的团体年金产品———员工福利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2005年2月23日,华宝信托高调了04年与劳动保障部合作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规范研究”课题成果,目标直指企业年金的帐户管理人角色。
2005年2月28日,中意人寿签下一笔总保额24亿美元、约合200多亿元人民币的、针对中石油39万已退休员工的团体退休年金保单,“可能是世界上价值最高的一笔团险合同”。中意借此从保险“第四军团”直接杀入保费规模过百亿元的“保险第二军团”。
2005年3月25日,工商银行与华电集团公司正式签署企业年金托管协议。
2005年4月26日,华安基金管理公司联手东软软件,正式推出了其开发的华安企业年金账户管理系统。
此外,包括光大银行、太平养老保险、平安养老保险等在内的各金融机构,都声称已经开发完成了账户管理系统。
由此可见,企业年金已经跃出保险的经营领域,在银行、信托、证券、基金等版块上开始了新一轮的奔跑。
二、企业年金运营管理的国际背景及中国现状
尽管各国经济发展水平、资本市场的成熟程度以及法律体系不同,一些采用企业年金制度历史悠久、情况良好的国家的经营经验,还是能够为刚起步的中国企业年金提供一点借鉴。
本节简单例举美国、澳大利亚、日本企业年金的运作情况,同时比较我国企业年金四个运营角色的组织结构。
(一)美国企业年金的运作模式
在美国,最典型的企业年金计划是401(k)养老保险计划。自其根据1978年国内税法(InternalRevenueCode,IRC)401(k)条款的规定确立推出以来,因其在管理、税收、投资运作等方面的优势而得到迅速发展。到2000年年底,已有超过30万家企业、四千余万名企业员工参与了401(k)计划。
从企业年金服务操作流程的角度看,401(k)计划的运作可大致分为:401(k)计划的方案设计、401(k)计划的发起设立及401(k)计划的具体管理等3个方面。
从服务提供商角度来看,401(k)计划主要包括了基金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第三方管理公司、工资发放代办机构、专业记帐公司、证券经纪公司等机构。如美国最大的保险公司之一普天寿保险公司,就管理着美国近20%的公司委托其经营的3148亿美元的公司退休金。企业年金支付过程中,还可以设立契约性保险产品,通过保险公司支付年金,如图一所示。
图一美国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年金运作图(通过保险公司支付年金)
(摘自林毓铭《美日企业年金制度与我国完善》)
而“一站式”服务是如基金公司、保险公司、银行、证券投资公司之类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的一大特色:为企业提供年金计划的设计、帐户的管理、投资及托管等几乎全部相关业务的服务。
(二)澳大利亚企业年金运作模式
澳大利亚的职业年金(企业年金)称为“超级年金”。相当一部分基金经过从19世纪建立开始的100多年的时间,运营管理得十分成功。政府允许建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主要有4种类型:行业基金、公募式基金、企业基金和自行管理的职业年金基金,一个共同特点就是采取托管形式进行管理。受托人负责基金的安全管理,并通常将年金基金的运营交由专业机构提供相应的服务,以市场压力来保证专业机构的竞争性。
这里的专业机构,通常提供行政管理、伤亡福利保险、精算咨询和服务、投资咨询、基金投资、基金审计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其中,行政管理职能是基金管理的重要方面,它包括:保存数据记录、征缴缴费并划拨到成员个人账户中、将基金分配给投资管理机构、计算并支付成员的养老金、向成员和雇主通报情况及向监管机构汇报。
投资管理机构的职责则是在投资合同规定范围(也被称为委任托管权)内将投资回报最大化,它有责任对具体的股票、固定资产等做出选择,因为通常情况下,受托人不会亲自负责这些工作。
(三)日本企业年金运作模式
2001年10月,日本国会通过了“日本版401K计划”——“确定缴费年金法案”,于2002年4月生效。根据该法案,信托银行或人寿保险公司担任运营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加入对象的数据,计算缴费,记录个人资产状况,并管理年金领取对象的数据,相当于我国试行办法中规定的“受托人”;托管则由信托银行担任,负责管理年金资产缴费,进行对投资运用商品的买卖(处理事务),收集数据,结算资金,向年金领取对象支付年金;对年金资产进行投资运用的“投资管理人”角色可以通过信托合同交与信托银行、投资顾问公司,也可以通过人寿保险合同交与人寿保险公司进行。
(四)中国的企业年金管理模式
中国的企业年金制度步入正轨开始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出台。其明确了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以及投资管理人在参与年金运营管理中的职责与角色分工:受托人作为核心角色,负责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全部活动;账户管理人根据账户管理合同正确记录职工的缴费情况、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增值情况、企业年金待遇的支付情况、提供账户查询和报告等;托管人负责安全保管和监督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活动;投资管理人根据投资管理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运作活动,让基金财产保值增值。
企业与职工代表的委托人与受托人(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之间是信托关系,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之间是委托关系。
图二企业年金管理关系图
(选自南方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高良玉《中国企业年金投资模式研究》,有改动)
三、各类金融机构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优势与可能性分析
本文所指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简称基金公司)、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公司(简称证券公司)及金融控股集团。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以及金融各个分行业的法律法规,目前托管人只有商业银行能够担任,受托人角色主要定位于信托投资公司及养老保险公司,而其余角色均可根据各金融机构的优势与委托人的偏好进行选择,这也是文章讨论的出发点。
(一)保险公司
不论是国际还是国内,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年金都是历史悠久,在技术、销售、服务等方面发展已比较成熟。托管人之外的三种角色,保险公司都能凭借较强的比较优势参与。
1、帐户管理人——保险公司“志在必得”
保险公司在帐户管理综合能力方面的优势不敌银行,而在专业年金帐户管理方面优于银行。
首先,保险公司,尤其是大型寿险公司,基本具备遍布全国的分销网络、成熟的销售管理体制、完善的销售培训系统和专业化的、经验丰富的销售队伍。企业年金市场的铺开,正需要强大的销售覆盖能力。而在网络方面,保险公司略逊于银行。
然而,保险公司专业性的帐户管理功能在所有金融机构中是最强的。早在“企业年金”受到普遍重视之前,寿险公司已经针对团体年金开发出个人帐户管理系统,如斥巨资开发了先进的帐户管理信息技术业务处理系统、网络保全和查询系统、CALLCENTER系统等,可灵活、方便、快捷地进行年金计划各帐户的缴费、增额减额、增人减人、帐户查询、帐户转移、提供多种转换年金领取方式等多种服务,并在对客户长年的服务中,积累了宝贵的总分帐户管理经验,为寿险公司作合格的企业年金“帐户管理人”奠定了基础。
2、投资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香饽饽”
保险业参与企业年金管理流程中最突出的领域就是为年金资产保值增值。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更添一亮点。
2004年4月下旬,《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新华人寿、泰康人寿、华泰保险、平安保险和太平洋保险等多家已在内部设有资产管理部或者资产管理中心的保险公司摩拳擦掌。专业化运营保险资金成为一种趋势,尽管有炒作的味道,但也说明保险公司在资金运营方面用心良苦。
不仅如此,保险公司的技术支持也保证了年金资产安全运行。
首先,企业年金的长期负债特点要求其投资策略与其它资产有很大不同,精算技术中的资产负债匹配,以及保险公司在长期资金的资产管理方面具有技术优势和投资经验,让保险公司在众多金融机构中脱颖而出。
其次,精算在保险产品设计、负债管理和风险控制中甚为关键。它不仅是一种科学测算保险业务未来风险的技术,更提供了着眼长期、权衡损益、关注审慎的理念。经过多年的经营实践,保险公司培养和锻炼了一批年金方面的专业精算人才,以满足年金产品开发、费用与利润核算、年金精算咨询、业务价值评估和偿付能力监管。
再次,保险公司遵循的谨慎作风,有助于年金资产安全。如表一,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尽管有小幅提升,但是仍未超过6%。尽管长久以来保资入市呼声很高,保险公司在直接入市方面依旧保守。如泰康人寿3月8日顺利完成的直接投资A股市场的第一单,首要考虑的还是资金的安全和资产负债的匹配,强调中长期的绝对回报,这种投资取向吻合了企业年金“养命钱”的根本属性,避免了本末倒置。
表一中国保险业2000年至2004年资金投向表
资产总额银行协议存款国债证券投资基金
年份金额(亿元)金额(亿元)占比(%)金额(亿元)占比(%)金额(亿元)占比(%)
2000年底3373.891235.3836.62955.9528.33133.543.96
2001年底4591.341930.5942.05795.8317.33208.994.55
2002年底6494.073026.2746.61107.8517.06307.784.74
2003年底9122.844549.6749.871406.915.42463.285.08
2004年底11853.555537.8546.722651.7122.37673.175.68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数据汇总计算得到
3、一揽子服务——养老保险公司的“靶子”
2004年12月1日,平安养老保险公司浮出水面;21日,酝酿已久的太平养老保险公司成立。
平安养老欲联合正在审批中的平安投资管理公司作投资管理人,自身担任企业年金的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与之类似,太平养老金公司针对企业年金采用的信托模式,希望联合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其母公司太平人寿为帐户管理人,自身作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
可见,除了托管人外的三个角色都是养老保险公司的目标。一揽子服务已经成为目前保险公司在考虑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最佳选择(如图三)。
图三养老保险公司一揽子服务运作模式
(资料来源:根据《企业年金管理指引》整理)
(二)基金管理公司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公司可能参与的角色是受托人、投资管理人与账户管理人,现实中基金公司很少涉及受托人,因此文章不特别讨论。
1、投资管理人——尚有优势
(1)天生职能:专业理财
“基金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具有发起设立基金和管理基金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作为机构投资者,在存在结构缺陷的证券市场上,基金公司相对于散户而言集中了大量资金,经过十几年发展,聚集了一批组合投资的理财专家队伍,具有先天优势。
(2)自身特点:配合年金
基金产品与企业年金,在期限、规模等方面具有相当的共性: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企业年金计划为中长期计划),“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员工年金,尤其是大中型企业年金的基金规模一般都在亿元以上),“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大型企业的年金计划参与人数多以千计)。
另外,基金公司的投资运作,在制度设计、治理结构、管理流程透明度、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方面也与企业年金投资运作的要求类似。
(3)行业指标:监管严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必须“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遵循基金财产的独立性(不得“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公正性(不得“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高效性(“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透明性(任何与基金运作有关的事项必须“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安全性(自有资产只能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不能进行信用交易,不能投资于实业,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等。
从以上三个方面来看,基金公司的制度与运作方式能够较好地保证其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帐户管理人——后发制人
2005年3月1日,利嘉企业年金账户管理系统推出,目标直指帐户管理人。
基金公司在中国金融市场尚属年轻,相对于其他机构并没有很大优势,因此,后发优势主要体现为个别公司,尤其是大公司的突出行为。
为配合帐户管理人工作,一些基金公司重点把握了大型机构客户关系管理的流程:了解客户,制定精细化管理策略——分析、挖掘数据——提取信息——清理、整合和储存客户的原始数据——自动化加智能化的生产,从而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同时,国内大型基金公司主要业务为登记、申购、赎回、投资转换等,其中,一些公司的注册登记业务还建立了与托管行及投资管理人之间数据和资料流转的标准流程。这种精细化管理程序助推了基金公司争取企业年金帐户管理人资格。
(三)商业银行
在分业经营的大背景下,且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银行主要从事存贷款业务和中间业务,不能做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只能担任托管人和帐户管理人。而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主导,综合实力位列几类机构第一,不论担任托管人,还是帐户管理人,都具有最强优势。
1、托管人——舍我其谁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托管人,是指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
可以看出,首先是制度赋予商业银行托管人的职位。而实质是,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确实有其渊源和必然性:
首先,试行办法规定,托管人必须具备“净资产不少于50亿”。根据银监会公布的数据,截止2004年6月底,全国商业银行总资产29.75万亿元,总负债28.65万亿元,净资产已过万亿。因此,拥有雄厚资金实力的商业银行可以更好的维护参与年金计划的企业职工的利益。
其次,托管人必须“具有保管基金资产的条件”。此为托管人的首要职责,包括需要拥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足够忠诚的专业人员以及履行保管措施的内部控制系统和技术支持系统等。
再次,托管人要求“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商业银行众多的营业网点和完善的交易系统可以保证年金基金依照要求发生具体形态的变化,在办理清算、交割过程中保持较高的安全性、时效性和低成本优势。
最后,现实是,我国目前众多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新生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都选择了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如2005年2月8日,建设银行获得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资金托管资格。能够获得国际机构的信任,也验证了银行在托管资产领域的价值所在。
2、帐户管理人——现有资源利用
帐户管理人需要的庞大的销售网络,方便企业年金所有人的缴费信息查询、待遇给付服务,商业银行如若能够在遵循监管部门的管理规则之下,捆绑托管人职能,则可以简化流程,精简环节,提高年金管理效率,同时降低银行管理成本。
(四)信托投资公司
根据试行办法,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担当企业年金的受托人、投资管理人和帐户管理人,而现实中信托公司很少涉足帐户管理。
1、受托人——天生我材
根据我国企业年金目前采取的与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爱尔兰、英国及香港类似的信托模式,信托公司作企业年金受托人顺理成章。
(1)法律方面,“破产隔离”制度将信托公司自身经营风险、财务风险与年金委托人信托财产隔绝,这是我国企业年金采取信托制的初衷,信托投资公司很好的匹配了这个制度。
(2)监管方面,仅2004年一年间,银监会平均三到四个工作日就下发一个有关信托监管的文件。财政部2004年1月5日的《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银监会2005年1月18日出台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等,强制要求将信托投资公司的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公司治理和重大事项公之于众,监管不可谓不严。
(3)具体操作方面,年金委托人在合同中规定的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方法,以及明确的受托人运用基金资产的风险保障标准,限制了受托人的管理权限,提高年金基金的投资安全性。
2、投资管理人——避免介入
信托公司可以将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身份捆绑,达到规模效益。然而对照年金在资金投向方面不能投资信托理财产品的现实,加之信托投资在监管、专业投资、信誉等方面的弊病,信托投资公司不适宜做投资管理人。
(1)缺乏严格财产运用监管
2004年,信托公司恢复正常经营不到三年,庆泰信托、金新信托、伊斯兰信托等公司就出现了严重问题。而2002年通过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对信托投资公司的财产运用方式没有类似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那么严格的限制,信托可以灵活运用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等经营方式,可以经营资金、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的信托业务,营业范围横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与产业市场三大投资领域。如此宽松的监管环境容易孳生不健康的操作。
(2)缺乏专业化投资能力
信托业面临着各个特定行业的专业化竞争对手:证券公司与基金公司在证券市场优势更明显,房地产公司、风险投资公司占领实物投资市场,等等。因此,信托投资公司的专业化投资能力并不强。
(3)存在行业信用危机
因挪用客户资金等严重失信事件的频繁发生,信托投资公司面临行业性的信用危机。为了吸引投资者恢复对信托产品的信心,信托投资公司在产品的开发上不得不采取保守的策略。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制度最大的优势,也是信托投资公司唯一可以倚赖的核心竞争力。因此,信托投资公司首先要做的是明确经营目标,健全自身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争取申请到掌控企业年金主动权的受托人资格,带动其他业务资格的申请。
(五)证券投资公司
根据试行办法,证券投资公司可担任受托人、投资管理人与帐户管理人。
1、投资管理人——理财先行
“理财”一直是证券投资公司打出的一面大旗。
上海企业年金发展中心已经将资产托付给海通、申银万国、国泰君安、华夏、光大、湘财、银河、东方等12家券商打理;湘财、国信、大鹏等3家券商也在为深圳企业年金中心理财,有专家预计其总资金规模已超过50亿元,某些单个券商的企业年金理财规模已达到8亿元。
根据2004年券商年报统计数据显示,证券公司累计实现收入288.15亿元,比前两年有20%的增幅。
证券投资公司的比较优势是:在专业领域,拥有较高的管理效率和较低的管理成本,取得过比较出色的投资业绩;券商对年金市场关注较早,经验丰富;证券公司和有关部门保持有良好的沟通。
但券商多年来追求“全能”的错误策略也导致了同质化的业务结构,催生了自营和受托理财业务的巨额亏损,吞噬了相对稳定的经纪业务收入和发行承销收入,这些负面信息将影响本来有行业优势的证券投资公司获得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角色。
2、帐户管理人——大型券商可介入
大型综合类证券公司拥有完善的信息系统、众多的证券交易所、销售网点以及广泛的客户群体,有助于券商扩大业务覆盖面的需要。
在此基础上,券商还应该建设支持服务的体制构架、资讯平台和人力资源储备系统,加以国际化的研究视野、研究方法和销售交易服务,取得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及企业年金计划设计者的认可。
(六)金融控股集团
1998年,花旗“金融超市”形式让美联储也感到好奇。全球金融业以美国为典型,都走着一条“混业——分业——混业”轮回的道路,最后回归于混业经营。
1995年之前,混业带给中国金融界的劫难使分业经营重新得到充分的强调与肯定,也成为制约机构发展的瓶颈。目前,中信、平安、光大、上海国际等一部分银行和保险公司都希望成为金融控股集团。企业年金提供给中国一个机会,模糊各个运营机构的分野,让中国金融界向国际方向发展。
集团构架中,居于企业年金核心地位的受托人身份一旦得到确认,就可以灵活调动集团内部的各类金融力量(如图二),选择各种金融工具,履行职责——选择、监督、更换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制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编制基金管理报告与财务会计报告,监督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管理企业和职工缴费,支付年金收益等。
从规模、效率、成本与产品创新方面来讲,金融控股集团经营的回旋余地均能成倍放大,可以实现1+1>2的效应。
图二金融控股集团结构
来源:安志达《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与实务》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年版
四、结论:各金融机构参与企业年金优势的比较
总结以上分析,各类型金融机构运作企业年金计划,参与各个角色的比较优势如表二所示:
表二:各类金融参与企业年金各角色匹配度
受托人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
保险BAANONE
基金BBBNONE
信托ACCNONE
证券BBBNONE
银行NONEANONEA+
金融控股集团ITDEPENDS
A+:非之莫属
A:强比较优势。即排除企业因素,单纯从整个行业的角度评价,角色的最优选择(以下类似)。
B:良好的比较优势。
C:较次的比较优势,相对弱势。
NONE:相关法规不支持。
ITDEPENDS:表示各个角色皆可以担任,取决于集团的各个子公司的比较优势与集团整体实力。
保险公司最适合担任的是帐户管理人与投资管理人,在养老保险公司与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且运作成熟之后,可以纳入“中心角色”受托人寻求一揽子服务。
银行应当把握托管人业务,正如信托公司应当把握受托人业务一样,并凭借各自的行业优势先入为主,带动其他可能业务的“捆绑”发展。
基金管理公司与证券投资公司诟病颇多,在三个可能角色上的比较优势并不是非常明显,因此,应首先从自身制度建设、结构调整入手。
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有待于中国金融市场制度的松绑,并考虑集团的业务倾向性,选择最佳的分配方式。对于集团内部难以消化的业务,考虑外包以提高效率。
参考文献:
1、《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3号令)2004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签署通过。
2、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李春平《企业年金的运作模式及其投资管理策略》中国社会保险学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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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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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孙建勇主编《企业年金运营与监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8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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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孙建勇主编《企业年金运营与监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8月出版。
6、陈玉强《保险机构图谋千亿年金盛宴》
摘自2005年03月21日《证券市场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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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2月27日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保险资金托管资格篇6
我国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制度建设起步较晚,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2004年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2004年第23号)(以下简称“两个试行办法”)等一系列文件的出台,企业年金制度才真正逐步走上了规范发展的道路。
在劳动部“两个试行办法”出台前,全国各地以补充养老保险名义建立的准企业年金运作模式主要有三种:委托社保机构进行管理;企业自我管理,自主运用资金;通过购买团体养老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管理。劳动部一项统计显示,截至2005年初,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有22463户,涉及职工703万人,积累基金493亿元。各地发展极为不均衡,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劳动局一项统计表明,截至2005年初,只有6家北京市属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覆盖人群5.2万人,基金资产约2.2亿元,主要采取自我管理模式。
保险业一直是我国补充养老保险市场的主力军,经过20多年的经营,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承保了大量的养老保险业务,为完善养老保险体系、保障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据统计,2005年,保险业养老保险保费收入为777.83亿元,团体养老保险保费收入达595.18亿元,客户包括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粮、华北电力、北京铁路局、摩托罗拉、惠普、宝洁等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外资企业。其中,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为其39万退休职工投保“中意阳光团体年金保险”,趸缴保费达200亿元,为全球最大的团险保单,属于契约型的准企业年金计划。
劳动部“两个试行办法”出台后,企业年金市场在探索中逐步规范发展。各寿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积极申请经办资格,参与企业年金工作。一是加强调查研究。在保监会、劳动部组织下,由各养老和寿险公司的专业人士组成了税收政策、数据统计、精算技术、市场动态等多个课题组,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为制订企业年金政策提供了重要参考。二是建立新的运营机制。针对自身的资格角色定位,各养老和寿险公司积极着手进行组织架构调整、人员配备、后台系统开发等各项准备工作,探索既服务客户又提高自身竞争能力的机制和体制。三是探索新的销售模式。获得企业年金资格的各家公司根据自身企业年金业务发展要求,在创新销售模式、销售渠道等方面做出了积极探索,例如:交叉销售、二次开发、销售专员模式等等。四是创新产品服务。各养老和寿险公司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积极创新产品和服务,充分利用精算技术、账户管理、后续服务等方面的优势,为企业量身定做企业年金计划,设计开发新型企业年金产品,取得了较好的成果。五是加大宣传力度。当前,我国企业和职工对年金的相关知识了解有限,迫切需要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年金知识,培育企业年金市场。一些公司在监管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与劳动保障部门、企业合作举办专题培训讲座,宣传企业年金知识,提高了企业的认知程度,为将来开展企业年金业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保险业参与企业年金发展存在的困难
(一)税收政策不到位。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尚未出台全国统一的企业年金税优政策,各地自行出台了一些支持企业年金发展的税优政策,但绝大多数没有得到真正实施,税收政策已成为企业年金发展的瓶颈。一是企业缴费没有税收优惠政策,加重了企业负担,而在实际操作中,不少企业由于企业年金暂时还无法享受税优而改投了商业养老保险;二是个人缴费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职工参与积极性不高;三是各类经办机构的税收政策尚未统一,相同业务在不同机构的税负不一致;四是投资环节的利息税、资本利得税、印花税等税收均无法减免,影响企业年金基金的积累。
(二)配套运行细则相对滞后。“两个试行办法”为企业年金的运营搭建了基本的法律框架,但是尚未形成企业年金的建立、管理、运营、监督等各运行环节的规范制度和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企业年金方案的审批标准和程序、会计处理政策、托管账户和投资账户的开立办法乃至受托基金的统计口径等内容均没有明确,企业和经办机构迫切需要具有操作性的运作细则,统一有关程序和标准,真正实现企业年金业务规范化运作。
企业年金制度流程可以设计为:企业确立意向——成立企业年金执行小组或管理委员会——设计企业年金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向劳动部门报备企业年金方案——选择受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与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签订合同——向劳动部门报备企业年金合同——获得企业年金登记号(批复函)——凭登记号在托管银行开设托管账户、在投资管理人处开设投资账户——企业在规定日期开始向账户供款——投资管理人开始投资运作——后续服务。
(三)认识存在误区。《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中指出:“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因此,不少人误认为企业年金等同于补充养老保险,只能采取《试行办法》规定的信托模式,将完全取代商业团体养老保险,而寿险公司将被边缘化,不能再直接经办企业年金和补充养老保险。因此,不少企业乃至部分保险公司对投保和销售商业团体养老保险采取了观望态度。为此,2004年7月保监会与劳动部曾进行沟通,其会谈纪要明确指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养老安排属于企业年金;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养老安排,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投保团体养老保险,也可按照《办法》建立企业年金”,但是纪要内容并没有形成文件下发,影响面很小。
(四)保险公司重视程度和支持力度不够。保险业有多年经营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历史经验,开展企业年金具有独特的优势。这些优势包括:雄厚的精算技术力量;强大的销售能力;能够提供多样化的年金产品;具有管理长期资产与长期负债匹配的能力;可以为企业提供包括年金计划设计、账户管理、投资等在内的一揽子服务。各保险公司对企业年金普遍寄予期望,但由于目前企业年金政策还存在诸多不明确因素。不少公司对如何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业务感到茫然,缺少发展企业年金的思想和技术准备。部分公司在团体养老保险运作中仍然采用包括零管理费、承诺高保底利率、利用长险短做、团单个做为企业“洗钱”等违规手段开展业务,比规模、冲速度。既没有积累企业年金的运作经验,又损害了保险业形象。与此同时,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正在抓紧学习研究保险公司的技术和经验,逐步在账户管理、市场营销方面赶超保险业。如果不加以重视,保险业在企业年金发展中的先发优势可能会逐渐丧失。
(五)各种资格角色之间的协调难度较大。按照现行管理规定,企业年金采用信托方式运作管理,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角色分离,互相制衡,以保证年金资产的安全,防范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因此,在现行模式下具备不同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必须通过密切合作才能开展业务。但各类机构之间的合作难度较大。一是各经办机构之间因竞争关系,不愿意共享客户信息;二是多数金融机构虽自行开发了信息系统,但是短时期内难以实现各机构之间的系统对接;三是在现行制度下,各经办机构的利益很难平衡,出现推诿现象在所难免。
(六)功能定位模糊。从国际经验来看,一个运作良好的企业年金市场既需要为一般客户提供“大而全”的服务、也需要满足特殊客户“小而专”的需求。但是目前各经办机构大多希望获得所有资格,定位于“大而全”。比如获得受托人、投资管理人资格的公司希望将账户管理人也囊括在内,获得账户管理人资格的公司则希望获得受托人、投资管理人资格。这种“大而全”的做法,可能产生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行为,损害委托人利益,同时容易引发恶性竞争,影响企业年金市场的健康发展。
(七)理事会定位不清。《试行办法》第15条规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企业年金理事会与法人受托机构比较见表1。从国际经验来看,法人受托模式是企业年金发展的主流模式。据了解,成立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模式受到大中型企业的青睐,也得到了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的支持。但是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民间团体,如何履行受托人职责,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均缺乏制度规定。理事会定位不清,将影响企业年金未来运营的安全与稳健。
(八)类型单一,没有调动多方主体的积极性。国际上大多数建立企业年金的国家均同时存在确定受益型(DB,又称契约型)和确定缴费型(DC,又称信托型)两种模式。DC计划和DB计划各有利弊,相互补充。DC计划的保险金给付水平最终受制于积累基金的规模和基金的投资收入,其养老金保障的适度性最终取决于一国的金融市场条件和基金投资绩效,雇员要承担年金基金的投资风险。DB计划的养老金给付水平则取决于退休前职工的收入水平和就业年限,在没有全面建立起物价指数调节机制前,面临通货膨胀风险。《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企业年金制度安排主要采用信托型的DC计划。而有关DB模式的管理规定一直未能出台,不仅限制了企业的选择权,而且与目前保险业在补充养老保险领域扮演重要角色的现实相悖,使得长期以DB模式提供准企业年金服务的商业保险公司失去了制度性保障,不利于企业年金的长远发展。
(九)监管和防范风险力度有待加强。一是银行、信托、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共同参与企业年金,监管标准不统一,存在寻租机会,可能出现监管重叠和真空,不利于企业年金的健康发展;二是风险防范体系有待建立,企业年金治理结构、信息披露等相关制度有待完善,如何保证年金资产安全,保护企业和职工利益,值得研究。
三、促进保险业参与企业年金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税收政策。从国际经验来看,税收优惠措施对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能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例如,美国、英国、荷兰的企业年金发展较快,目前所覆盖的职工人数都已达到全部职工人数的40%以上,其中荷兰高达83%。这些国家年金计划发展较快与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很大关系。据统计,美国每年为企业参加养老基金提供的税收优惠数额高达500亿美元;英国每年的养老基金税收优惠额约为150亿英镑。与上述国家相比,德国的税收制度并不鼓励私人养老基金的发展。德国的税法规定,企业向养老基金会或保险公司支付的养老保险费不能在税前扣除,因此德国的企业很少举办基金式补充养老保险或向保险公司投保。
建议财政、税务、劳动等有关部门尽快协调制定全国统一的税收政策,一揽子解决企业年金税收优惠问题。具体来说,企业年金的税收待遇问题要涉及到缴费、投资和支付三个环节,只有各个环节的税收优惠都到位,才能充分调动参与各方的积极性。国际上企业年金制度的通行税收政策是EET税制,即允许企业与职工个人从税前收入中扣除企业年金缴费额,并减免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所得税,只对领取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一步到位采取EET税制难度较大,建议分两步,第一步先统一缴费环节的税收政策,第二步解决投资环节和支付环节的税收问题。
(二)推动DB模式的合法化。国际经验表明,DB和DC两种模式各有利弊,适合不同的企业。以美国为例,虽然以401K计划为代表的DC计划得到快速增长,但DB计划项下的年金资产也与DC计划相差不大。统计显示,美国符合标准的DC计划的数量从1975年的20.8万个上升到了1998年的67.3万个;与此同时,DB计划数量从10.3万个下降到了5.6万个。但截止2001年底,DB计划总资产仍然高达1.85万亿美元,而同期DC计划拥有退休资产是2.11万亿美元。为调动各方参与企业年金的积极性,建议有关部门及早出台DB计划企业年金制度规定,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积极引导支持DB模式发展,规范和促进DB模式企业年金的发展。
(三)出善配套细则。为使企业年金尽快进入实质操作阶段,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企业年金操作的具体配套细则,一是明确委托人、受托人(包括企业理事会)、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等各方的权利义务,针对各方的职责权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二是制订企业年金审批的标准和程序,规范审批企业年金计划和委托授权合同。三是要出台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具体管理规定,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四是要制定相应的评价考核、责任追究、风险控制等办法。五是尽快出台政府监管、信息披露和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规范企业年金的发展。
(四)简化运行模式。由于缺乏专门人才,大多企业希望金融机构能为其提供“一站式”服务,帮助其解决所有相关问题。但是现行企业年金运营模式中至少存在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等多个主体和包括信托关系和委托关系在内的两层法律关系,一家企业要面对各种资格的多家机构。不少企业认为这种复杂模式下经办机构的合作关系很松散,信托、委托关系过于复杂,风险无法监控,运作安全性值得怀疑。建议有关部门在出台企业年金实施规则时,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尽量简化运行模式,为企业提供简单明了、全面直接的“一揽子”解决方案。
(五)完善企业年金理事会制度。从国际经验看,各国和地区政府对企业年金理事会都有严格的监督管理标准,理事会理事必须具备足够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如:资信等级、财产要求、购买责任保险或者银行担保等。香港地区强积金针对自然人受托有如下的规定:一是必须是香港公民,二是必须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品格,三是有相关的担保措施(购买保险或银行担保),且担保的资产规模必须要达到计划净资产的10%以上。由于这些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要求,迄今为止,香港地区强积金还没有自然人受托人情形的出现。因此,建议完善企业年金理事会制度,促进企业年金专业化管理和规范性发展。
